(2015)滨功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鹏,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訾永鹏。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负责人古泽康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鹏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