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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与被告甘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董XX,女,汉族。被告甘X,男,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董XX与被告甘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董XX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本院认为,原告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