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与被告甘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董XX,女,汉族。被告甘X,男,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董XX与被告甘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董XX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本院认为,原告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