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6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魏孝杰与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杰,孟祥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995号原告魏孝杰,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孟祥坤,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孝杰与被告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孝杰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