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袁志明与广东金龙泰电缆有限公司,侯立柱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明,广东金龙泰电缆有限公司,侯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袁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冼传乐,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浩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金龙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桥沥南部工业区内金龙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侯立柱。被执行人:侯立柱。关于袁志明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案字第4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广东金龙泰电缆有限公司、侯立柱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字第4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仲裁期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袁志明的申请,已查封广东金龙泰电缆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现上述财产仍在查封有效期间内。为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58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承怡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