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翠洪与杨志府、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翠洪,杨志府,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姚翠洪。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府。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区人民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曹苏桃。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仍未交纳,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翠洪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