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秀莲与李红玲、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秀莲;李红玲;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中执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李红玲,女,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徐兆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芜中执字第000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李红玲及时履行其所欠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周秀莲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兆云协商,将徐兆云所有的皖BXX5**别克车辆作价10万元、皖BXX7**朗逸车辆作价5.5万元,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XX0**卡罗拉车辆作价5.5万元、皖Q341**江淮车辆作价4万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徐兆云所有的皖BXX5**别克车辆、皖BXX7**朗逸车辆,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XX0**卡罗拉车辆、皖Q341**江淮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周秀莲抵偿其债务25万元。 二、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缪新国 审判员 朱 兵 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强 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