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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与无锡市华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06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12号。负责人陈宏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伟、唐柳,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华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51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