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朱牟牧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1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