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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朱牟牧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91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