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浩。委托代理人彭碧霞,该公司员工。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兆康。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来喜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来往,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将其2F车间照明工程交给原告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的包价为95000元。随后,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补充协议,新增烫订插座等设备,包价10000元。原告如约履行,被告于2014年3月9日确认验收合格。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5000元的发票,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才于2014年9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50%的工程款(即52500元),剩余50%(即52500元)工程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工程款52500及合同中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20%即是21000元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高建制衣厂2F车间照明工程。1.2工程地点:云浮市河口民营工业园。二、承包范围、方式。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三、工期20天。四、合同金额。4.1本工程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方式。4.2本工程按照总包价95000元结算。……。七、工程价款依据及支付办法。双方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支付证明给乙方开具预付款发票,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预付备料款50%,工程全部完工后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审核完毕,工程结算价款确认后五天内,甲方须支付清乙方工程剩余20%工程款。……。十一、违约责任。11.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款20%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对质量、材料、工程价款确定依据及支付办法、工程验收、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为被告2F车间线槽吊架照明及插座配电安装所要使用的设备及价格做出预算表,按工程总包价95000元结算。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为被告2F厂房新增烫床工业插座安装的设备及价格做出预算表,按工程总包价10000元结算,被告云浮制衣有限公司对此报价予以确认。2013年12月20日原告开工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4年1月6日原告完成工作,2014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双方以《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形式确认原告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合格。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50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52500元,剩余部分工程款52500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现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工程合同》、《高建制衣厂线槽吊架照明及插座配电安装预算表》、《高建制衣厂新增烫床插座安装预算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被告2F车间照明工程及新增烫床工业插座安装工作,由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报酬给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014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支付清工程款。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52500元工程款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的规定,被告应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合同中工程总造价的20%计算为21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云浮市星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伦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