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彭登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