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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夫根与汪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夫根,汪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号原告:郑夫根,无固定职业。被告:汪雪君,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夫根诉被告汪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夫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