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夫根与汪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夫根,汪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3号原告:郑夫根,无固定职业。被告:汪雪君,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夫根诉被告汪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夫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