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王建波。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波以其主张寻求与被告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自愿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9.18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