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后,本院再决定减收1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舒成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传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