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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13-1号原告: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浇注搅拌机、电子料浆计量秤、脱模行车、浇注摆渡车、编组行车等机械设备(详见附表);二、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王 铖人民审判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凤阳九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机械设备:浇注搅拌机1台、铝粉搅拌机1台、电子料浆计量秤1台、电子粉料计量秤1台、废浆搅拌器2台、料浆储罐搅拌器3台、过渡浆池搅拌器2台、制浆池搅拌器1台、空翻模具20只、脱模吊具1台、空翻式切割机1台、脱模行车1台、釜前过桥2台、料浆整理机1台、浇注摆渡车1台、出釜摆渡车1台、侧板110块、蒸养小车45辆、回车线牵引机1台、编组吊具1台、编组行车1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