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芬楠,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