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隆发养殖有限公司、平顶山正行投资有限公司、胡国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田广阔,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国付,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3)平民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我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发养殖有限公司、平顶山正行投资有限公司、胡国付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文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