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11966号。法定代表人杨元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长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颍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程洪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登封支行115万元的存款(帐户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店村南,220国道东侧,长清国用(2009)第0700091号(地号:0702209-1,面积:470304.0平方米)的土地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登封支行115万元的存款(帐户xxxxxxxxxxx)予以冻结;二、同时将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店村南,220国道东侧,长清国用(2009)第0700091号(地号:0702209-1,面积:470304.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琳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