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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文中与余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中,余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43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中,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余映山,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陈文中与被执行人余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