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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锋、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积荣。被告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许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1元,减半收取29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金作为审 判 员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