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王兴祥、陈明花等与刘远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兴祥;陈明花;刘远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兴祥,男,现年37岁,汉族,文盲,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原告陈明花,女,现年38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刘远芬,女,现年69岁,汉族,文盲,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祥、陈明花诉被告刘远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祥、陈明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兴祥、陈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祥、陈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兴祥、陈明花负担。审判员 熊洪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