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江苏康龙医药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