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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hinagawaHoldingsPTE.Lt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岳。委托代理人崔文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之尧,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ShinagawaHoldingsPTE.Ltd.,住所地138RobinsonRoad#16-09CorporateOffice,TheSingapore。法定代表人WatahikiHajime。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ShinagawaHoldingsPTE.Ltd.仲裁案中,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ShinagawaHoldingsPTE.Ltd.名下价值人民币5,640,000元的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对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核,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ShinagawaHoldingsPTE.Ltd.银行存款人民币5,64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