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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许锋与陶学娟、徐贻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学娟,许锋,徐贻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学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恒、马大政,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贻飞,无业。(。)上诉人陶学娟与被上诉人许锋、原审被告徐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陶学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根据上诉人陶学娟在上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陶学娟邮寄了开庭传票,通知上诉人于2015年1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该快递于2015年1月10日妥投。但上诉人陶学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学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上诉人陶学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