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36号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4068055-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新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翁大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静,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360623-4),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路北段西宁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庆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4645元(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臻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