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国启与王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74号原告吕国启。被告王从国(又名王鑫)。原告吕国启与被告王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国启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从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启撤回对被告王从国的起诉。诉讼费97元,减半收取后为53元,由原告吕国启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