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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国启与王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74号原告吕国启。被告王从国(又名王鑫)。原告吕国启与被告王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国启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从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启撤回对被告王从国的起诉。诉讼费97元,减半收取后为53元,由原告吕国启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