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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界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吴×&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