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界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吴×&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