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姚法强与黄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法强,黄继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4号原告姚法强,男。被告黄继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法强与被告黄继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