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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新磊与张新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磊,张新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刘新磊。被告:张新峰。原告刘新磊与被告张新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磊诉称: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济南广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10万元。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50%,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当日支付剩余转让价款,逾期支付则每日支付滞纳金为延迟支付价款的1%。2013年8月20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但被告未支付转让价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新峰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济南广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1、股权转让:股东刘新磊在公司所持10万元股权,股东冯作权在公司所持15万元股权、股东汉京宁在公司所持15万元股权、股东马利在公司所持15万元股权、股东王竹梅在公司所持45万元股权,共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张新峰,相应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2、由张新峰、徐青山、蒋新春组成股东会,公司管理层不变。3、通过公司新章程。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济南广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10万元。于转让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50%,在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当日支付剩余转让价款。逾期支付则每日支付滞纳金为延迟支付价款的1%。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与被告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8月20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但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济南广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济南广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协助被告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峰支付原告刘新磊股权转让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忠峰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