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印宝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宝,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843号原告李印宝,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广其,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连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宝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印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印宝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