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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雷XX与杨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XX,杨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雷XX,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被执行人:杨小丽,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雷XX申请执行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