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昌武、盛传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昌武,盛传妹,汪明,方婷,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昌武,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盛传妹,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汪明,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方婷,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周亮,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昌武、盛传妹、汪明、方婷、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