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夏季与张磊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季夫,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夏季夫,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高中文化,昌吉市人,现住昌吉市XXXXXX,个体。被告:张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3日,文化程度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季夫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季夫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姓名有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季夫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夏季夫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