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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82元;承担执行费14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