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系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成都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