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川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蒋兴友诉范永兵、陈如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友,范永兵,陈如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蒋兴友,男,生于1970年10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县斌郎乡。被告范永兵,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达州市翔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如文,女,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友诉被告范永兵、陈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2659.50元,由原告蒋兴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