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四明与李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明,李小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郭四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二民(又名郭二明)。被告李小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明诉被告李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四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四明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