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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贵恒申请执行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三里店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贵恒,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三里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浉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潘贵恒,男,汉族。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三里店村民委员会(三里店社区居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信浉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三里店村民委员会(三里店社区居委会)所有的位于三里店老街农贸市场大门南侧三间门面房(现租给张新亮使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三里店村民委员会(三里店社区居委会)所有的、位于三里店老街农贸市场大门南侧三间门面房(现租给张新亮使用)用于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少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