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锋全与左金娟、徐瑞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全,左金娟,徐瑞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锋全。被告左金娟。被告徐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全与被告左金娟、徐瑞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鲁V×××××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V×××××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