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南海、刘国强、刘超群、刘喜美、饶秀连与范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南海,刘国强,刘超群,刘喜美,饶秀连,范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刘南海,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201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刘超群,男,201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刘喜美,男,1951年2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饶秀连,女,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标祥,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林向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南海、刘国强、刘超群、刘喜美、饶秀连与被执行人范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范标祥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尚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