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显玉与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显玉,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武显玉,现住延吉市。被告:安伟,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武显玉诉被告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显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显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显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显玉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武显玉负担。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