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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显玉与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显玉,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武显玉,现住延吉市。被告:安伟,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武显玉诉被告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显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显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显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显玉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武显玉负担。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