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明华申请执行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蒋明华,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龙马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8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