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刘显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凤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刘显飞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凤英,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邬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芬,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审被告:刘显飞,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东莞市望牛墩镇。再审申请人杨凤英因与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刘显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凤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