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伍宗祥诉余红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宗祥,余红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伍宗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余红春,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宗祥诉被告余红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宗祥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宗祥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