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侯鹏飞与孙丽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鹏飞,孙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969-2号申请执行人侯鹏飞,女,汉族,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丽萍,女,汉族,住宁城县。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孙丽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丽萍家庭共同财产,在其丈夫王绍辉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卡号为152429233875内的存款150000.00元和卡号为149231091607内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李显仁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