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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淑芹与平度市人民医院、山东省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芹,平度市人民医院,山东省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姜淑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史召平,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112号。被告山东省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01号。本院在审理姜淑芹与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被告山东省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芹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被告山东省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30元,共计35元,由原告35负担。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