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方强农场海滨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叶成忠,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阮关海,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