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阜宁县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彩虹路61号法定代表人顾春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法定代表人许学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3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及存款184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