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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知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咸琴珍著作权权属与咸琴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咸琴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咸琴珍(湖州吴兴月亮岛夜总会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咸琴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