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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超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超,男。被告:张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