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皖东支行与刘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皖东支行,刘爱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皖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路广电大厦一楼。负责人:戴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皖东支行与被告刘爱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因起诉后被告刘爱宁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自